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从最高层面对政协协商进行系统的规范。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大胆实践,创造了许多政协协商的范例。但综观各地实际,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还亟待加强,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认识有误差。一些党政领导还没有将政协协商上升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的高度来认识,执行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随意性大。有的党政领导认为协商是政协的事情,不是党政部门的事情。有的认为党委、政府遇到的大事、难事多,很多事情需要迅速作出决策,到政协进行协商影响效率;一些基层部门的权力本位、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存在着“替民作主”和“权大于法”的观念和做法,还有的担心政协协商就是挑刺、揭短;部分政协组织老好人意识突出,不找事、不惹事的现象比较普遍,要么缺乏谋划协商工作的举动,要么在协商过程中无原则地搞一团和气。
机制不顺畅。近两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根据中央的精神,相继出台了政协协商的规范性文件,但相当一部分务虚的多,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还存在议题遴选机制不健全、协商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乏力等问题。
成果难转化。既有政协选题不当、调研不深、对协商成果的转化不够重视等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党委、政府及部门重反馈程序、轻解决实际问题,办理结果满足于文来文往等方面因素的制约。
充分发挥政协协商的作用,关键在于加强党委、政府与政协的有效衔接,协同推进协商广泛、多层、深入开展,平等、和谐共商国计民生的大事、要事、难事,才能真正实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行。
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做到思想同心。党委、政府、政协都要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形成加强政协协商的共识。各级党委是政协协商工作的领导者和主导者,要主动谋划政协协商工作,并积极探索创新。各级政府是政协协商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监督者,要切实增强参与政协协商的主动性,自觉地将政协协商寓于履职活动的全过程,接受政协组织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协组织要牢固树立“参政为公,议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在人民政协这个大舞台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建新的业绩。
完善机制,强化配合,做到目标同向。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对政协协商的议题遴选、知情明政、双向沟通、办理反馈四项机制进一步具体化,增强操作性,实现政协协商的共同目标。
落实举措,强化督办,做到行动同行。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促进成果转化要坚持“两手抓”:既要协商成果上水平,又要及时督办落实,只有在这两方面强化措施,真抓实干,才能确保政协协商落到实处。
(作者系桃江县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