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建议
别让个人隐私与疫情信息齐步跑 政协委员呼吁疫情防控中强化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
发布时间:2022-04-08 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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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防控人员加班加点与病毒赛跑,有力遏制了疫情扩散蔓延。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确诊病例或密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被毫无保留地泄露,甚至广为流传散布,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多位法律界省政协委员通过微建议等方式,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严明纪律,对工作人员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宣传教育,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监督,健全个人信息处理的制度机制,在防疫工作中严防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


防疫同时勿忘隐私保护


政协融媒记者梳理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确诊病例或密接者个人及家人信息、隐私遭泄露事件,已在国内多地发生。


多位省政协委员表示,各地各部门为遏制疫情形势,通过大数据手段对相关病例或密接者的行动轨迹进行研判,在疫情预测预警、人员流动监控、物资调配分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员,擅自散布病例或疑似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乃至其家人的隐私,不仅侵犯了他人权益,还可能加剧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


省政协委员、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德文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部门尤其是参与抗疫防疫一线的部门和人员,付出了极大的辛劳。核酸检测、健康码查验、流调等工作与公民的信息、隐私息息相关,公民首先要尊重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做好涉疫群众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李德文表示,《民法典》中专门有条款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民法典》明确,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泄露隐私是违法之举。”李德文说,参与防疫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疫情防控下,泄露病例、密接者隐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省政协委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箭表示,除了《民法典》之外,多部法律法规都明确了疫情背景下的公民信息保护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八条中,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规定了相应的后果及责任。《刑法》还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规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法益的犯罪行为。


此外,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指出,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综合施策保护个人信息


由于种种原因,近期部分地方出现了包含个人完整信息的涉疫案例,通过各类社交媒体广为转发。


何箭认为,疫情防控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说明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已成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一个重要命题。


“要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不受干扰,实现大数据疫情防控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平衡。”何箭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上下传递调查报告时即要采取措施隐匿部分隐私信息,若必须涉及到隐私信息的,应设置加密文件,在最小范围内传阅,并对信息流动过程进行监管、保护及泄露追责;发现可能或已有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


何健还表示,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应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对内外部信息传输使用、脱敏、解密等重要操作建立审批机制,并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对信息使用的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形成良好操作习惯和保密处理,提升个人和单位的信息保护意识。


委员们表示,个人信息、隐私一旦泄露散布,不仅病例、密接者本人及家属受到干扰,其周边居民也会产生恐惧和担忧。在隐私泄露忧虑下,一些人也可能隐瞒不报,反而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隐私保护事关抗疫工作的大局,是不容忽视的细节,是疫情防控的应有之义。


有委员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被惩戒,是很好的普法教育,但终究只是治标之策,若要治本还需综合施策。各有关网络平台应当好“守门员”角色,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发现相关行为要第一时间进行过滤,还要对相关账号进行冻结等处理;监管部门则要通过司法和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全面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制。


文 | 政协融媒记者 许望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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