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新闻
低保户与贫困户标准对接了
发布时间:2017-05-27 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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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对接后,

  困难群众受益面扩大、获得感增加

  

  “为什么我家是低保户却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什么我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却没享受低保政策?”

  今后,类似的问题将不再出现,贫困户都会得到一个清晰的答案。

  5月24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厅长唐白玉通报了湖南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工作情况:“参照2016年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年,经过民政厅、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沟通协商,建议2017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3026元/年。年底,国家公布2017年扶贫标准后,若我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我们再相应对标。这一方案已经在第19次省委常委会议和第10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

  唐白玉说,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及时把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户纳入建档立卡扶贫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后,将扩大政策叠加的受益面,使真正贫困的对象在同一条线下,既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又享受扶贫政策红利,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扶贫

  低保指导线提标执行

  

  “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全省农村低保水平一直偏低,近年来由于省委、省政府重视,多部门支持,低保水平一直在小步快走。”唐白玉介绍,2015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只有1980元,2016年提标至2640元,增幅为33%。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今年1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按3026元/年执行,与国家扶贫标准相持平。这一标准在2016年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4.6%。

  唐白玉表示,接下来为抓好“两线合一“的贯彻落实,将督促市州参照全省指导标准,按照只高不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尽快制定公布本地指导标准,确保应保尽保。

  财政资金保障方面,省财政厅社保处处长黄卫介绍,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标执行后,省财政将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低保补助标准。对兜底脱贫对象的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在2016年130元/月的基础上提升至202元/月,对非兜底脱贫对象的低保补助水平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27元/月,按2017年中部省份平均水平157元/月安排预算。

  同时,省财政部门还将增加低保资金总量,加大投入力度。2017年,省财政预算新增了1.3亿元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总量达到13.9亿元,以保障兜底脱贫需要。

  规范

  全面开展认定清理整顿

  “精准扶贫最重要的就是精准,部分地区出现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重合率低,除了过去制度衔接不够完整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农村低保和兜底保障对象识别不精准。” 唐白玉表示,接下来,将针对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乡镇初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全部达到100%。同时,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以及村颁布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将全部入户重新核查到位,坚决防止优亲厚友、违规施保的问题再次发生,真正实现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一个不进。

  在长效机制方面,还将实现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建立低保、扶贫相协调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低保、扶贫信息共享。

  保障

  特困群体将得到有力保障

  今年4月26日,全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解决好清理整顿工作的保障问题。“针对清退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临时救助,对清退的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分类进行救助和保障。”

  根据省政府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省民政部门将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抓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受灾群众、优抚对象、农村留守儿童、孤儿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针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还将进一步完善救助内容,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开展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建立照料护理制度,提高救助供养水平。

  在医疗救助方面,将及时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畴。同时,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政策衔接,切实减轻贫困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一是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二是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是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四是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五是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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