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民营企业规模实力、创新水平、国际竞争力和社会贡献度不断提升,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从日常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到政策帮扶、便利服务均有较大改进和提升,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如基层多重多头执法且相互间缺乏协调,基层行政职能部门存在“微权力”寻租行为,基层行政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亟待提高。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和规范:
一是构建联合执法检查机制,设置科学监管计划规程。对于政府内部,应当打通各执法主体的沟通壁垒,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进行重新梳理,进行合理分工和布局,形成集约性的长效机制,且建立事后检查数据或结果等信息共享机制,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而对于被检企业,应当提前设计检查日程,明确检查事项与周期的告知,并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自我检查与自我防范,增强行业自律和内部建设能力。同时,要科学区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简化日常检查流程与周期,提升单次监督检查的效果与质量,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的不必要打扰。
二是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再监管,建立举报和问责制度。杜绝基层“微权力”寻租现象,一方面,需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强他们自我约束的动力和能力;另一方面,需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再监管,建立群众举报和问责制度,增加监督约束和惩罚力度。
三是搭建多元法制服务平台,引导民营企业化解涉诉纠纷矛盾。首先,扩建侵权线索反馈渠道,增强打击涉企违法力度。在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加大侵犯民营企业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搜集力度,积极听取民营企业反馈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健全相关线索移送机制,确保行政部门间反馈渠道畅通、反馈问题必有答复。其次,结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吸收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逐步搭建涉企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法制服务平台,力求将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对涉企涉诉等案件做好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对接引导工作,给民营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南与程序指引,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提升合法维权的能力。
文 | 黄昭作(醴陵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