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分享



  湘声报讯 为全面实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和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规范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20年12月,湖南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湘发〔2020〕17号),以党内法规形式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省级督察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等进行细化补充。


  据悉,《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结合我省实际,分章节按督察工作程序规定了各种类型督察的对象、内容、开展、结果运用以及督察整改等。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结合我省目前督察机构设置现状和工作实践,《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没有规定派驻监察相关内容,调整为规范日常督察有关要求。在督察工作协调议事机构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仅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未明确组长、副组长。考虑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际,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即请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由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未包含被督察对象,为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统筹协调,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职责保持不变,统筹领导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回头看”,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得到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推动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得到积极回应,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61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531项,交办的5715件信访件上报办结5713件,移交的61个重点问题,共问责624人(其中处级干部78人次,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6人次)。2020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的2485件信访件,已上报办结1800件。


  (杨睿文)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