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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违法违规记录将纳入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16-12-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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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 涉林违法违规记录将纳入信用档案

  湘声报讯  近日,省政府在网上公布了《湖南省工商资本参与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处于承上启下期、矛盾凸显的攻坚克难期,深化改革的任务任重道远。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真正建立现代林业经营制度,省政协人资环委曾做过相关调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建议。

  

  《办法》从规范林权流转,促进集约化经营,维护农民权益,加大林下经济、生态补偿、金融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林权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办法》提出,在坚持和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林地,鼓励采取信托、委托、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集中连片进行林地流转,鼓励流转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集中。

  

  《办法》指出,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商资本流转林权扶持机制,对流转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符合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标准的,可纳入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投资项目符合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林业新业态发展要求的,可给予林业项目扶持;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的林业项目符合财政贴息贷款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林权流转企业将经营的林地林木参投政策性森林保险。

  

  《办法》强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制度,依法将涉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办法》还规定,存在严重违法或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工商资本企业,不得参与林权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抵押林权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不得流转林权。

  

  (湘声报记者 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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