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市,边远农村地区极为匮乏;
农村地区土地权属、家庭、邻里等新矛盾不断涌现,无差别化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已无法满足需求;
乡镇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在湘西永顺、龙山等乡镇基本只有一两个司法人员;
一些案件因乡镇化解矛盾机制不完善,致使小事变大事,大事变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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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建省委将湖南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了半年多的调研。今年,省政协将此课题作为民建界别协商课题后,由民建省委、省政协民宗委联手进一步开展了深度调研,并成为2016年省政协系列界别协商的首个协商议题。
调研组指出,近年来我省不断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体系不完善、机制不畅通、供给不足等问题。
农村司法调解能力严重不足
“虽然在省市县乡都设立了司法行政机构,在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各地基层司法所尤其是偏远地区普遍存在法律纠纷调解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使许多潜在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参与调研的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蒋言斌说。
以湘西永顺、龙山为例,永顺县54万人口只有60多名司法人员,龙山县60万人口只有50多名司法人员。
蒋言斌认为,一些原本在萌芽状态的情感类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调解解决,但由于这些地方司法人员严重不足等原因,最终演化为重大的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事后却要动用大量公检法人员来解决此类问题,司法成本极其高昂。
“这与乡镇村化解矛盾的机制不完善有关,问题得不到及时化解,小事积累成大事,大事又可能发展为大祸。”一位参与调研的人员说。
在调研组看来,乡镇成为社会矛盾交汇之地,纠纷涉及的内容主要在惠民政策落实、土地权属、公益设施、征地拆迁、家庭邻里矛盾等方面。
调研组建议,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点,让农村和农民享受便捷法律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司法干部民情排查机制,主动下村了解民情,建立台账,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情况;做好群众疏通工作,让群众有一个说理和讲公正的地方。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不够
调研组在走访中发现,偏远县城和乡镇存在大量离婚案件,湘西某县民事案件中有60%是离婚案件。同时,乡村还普遍存在土地纠纷矛盾,经济较发达地区存在社会融资矛盾等。
民建省委副巡视员杨继烈说,目前无差别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无法满足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而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中介的成本过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提高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资金保障予以解决。
据初步测算,建设一个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分别需投入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成后每年运行费用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
“这些资金支出对县级财政,特别是对我省51个纳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县以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来说,很难承担。”在省政协委员、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李琳看来,尽管我省对试点单位采取自筹一部分、省财政从转移支付中补助一部分来解决建设困难,但随着建设项目全面铺开,后续建设和运行资金缺口量较大。
调研组建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做好经费保障,与此同时,可转化公共法律服务投入方式,采用PPP模式(公私合作模式)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缺口;利用互联网,建立优质与快捷的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等。
缺乏明确机构主导体系建设
“尽管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迫切,但这项服务暂未列入国家和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目录,导致一些地方在尝试将法律咨询、辩护、司法鉴定等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时,却因缺乏政策支持难以实施。”调研组发现,要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公益性服务,缺乏必要的制度依据,因此难以有效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蒋言斌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社会治理中源端治理模式,而这种模式的治理成本是最低的。但现实中,许多司法机关仍然坚持末端治理思路,关注现实矛盾,重治不重防,淡化了公共法律服务的长远价值,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不能及时到位。
目前,我省缺乏一个明确的机构或机制来主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协委员、民建省委副主委段安娜说,虽然有司法厅主导,但由于同一层级的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不同、分工不同,系统各要素不能很好地组织和有效运转,使得公共法律体系各方主体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系统优势和体系优势来有效整合资源,实现优质、高效、快捷、均等、系统的法律服务。
调研组建议,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组织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十三五”政府服务采购计划;健全完善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整合有效司法资源,建立高效的法律服务人才体系等。
湘声报记者 陈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