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基层执法机构在处置民营企业纠纷时存在主体不清、职权不明或职权重叠等现象,造成执法机关或是不敢作为、不愿作为或是超过法定职权边界、规避权力约束。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基层执法机关要把握好在民营企业纠纷处置中的作为与边界,直面民营企业的诉求,在纠纷处置中积极作为。
首先,基层执法部门要坚守权限边界,更加重视发挥教育示范作用。对于基层执法机关职权内的民企纠纷处置,一方面要敢于担当作为;另一方面,要坚守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权限边界,不得变相超越职权限定做出处置。特别是考虑到部分民营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在纠纷处置中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比如个体经营户对商标、广告等设计类知识产权的侵犯,由于主观恶意小、获利少、危害影响有限,不宜给予过重的处罚,更不宜升级处罚、多重处罚,应主要通过教育示范发挥行政职能、履行监管作为义务,以达到减少同类型民营企业纠纷的效果。
其次,基层执法部门要畅通流转机制,避免以职权边界为借口“踢皮球”。不仅要在本部门法定权限的处置中积极作为,而且对于属于基层执法机关职权内、但相关职能不在本机关或涉及多个机关共有职责的情况,应当在接到民营企业纠纷诉求后快速组织机关间的相互协调,及时划分各自职权范畴,依据分工积极作为处置。对不属于本机关的案件,应当贯彻首问负责制,履行自身的作为义务,同时主动协调其他执法机关介入参与,并建立有据可查的交办、移送、跟进处置的流转机制,避免以职权边界为借口的踢皮球行为,防止将申诉成本转嫁到民营企业。
再次,基层执法部门要了解民营企业的需求,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维权。对于基层执法机关职权之外的民企纠纷处置,应当积极听取民营企业实际需求,并基于法律与规范努力发挥引导作用。由于多数小微民营企业的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有限,它们向执法机关求助解决纠纷体现的是对政府的信任,不能简单地以不属于自身职权为由拒绝受理和处置。对于可以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涉企纠纷,应当积极组织涉事多方协调会商,提供法律法规的解释指导;对于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涉企纠纷,要及时对接司法部门或提供相关涉诉程序的指引。既要坚守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边界,也要打破政府机关的门槛边界,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维权渠道,通过自身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实体在每一起纠纷个案中感受到执法机关的务实作风与尽职态度。
文 | 黄昭(醴陵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