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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带高质量发展,12个省市政协相关负责人这样建言
发布时间:2024-09-27 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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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26日),长江经济带省市政协“共抓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共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协商研讨会第五次会议在岳阳市召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青海、湖南等12个省市政协相关负责人聚焦主题先后作交流发言,现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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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研讨会现场。政协融媒记者闫利鹏摄


上海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主任  马静

●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示范


长江流域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区,自然资源丰富,具有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要在现有路径探索基础上,充分利用长江大保护和长三角一体化两大国家战略契机,结合生态产品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价值实现方式,强化区域合作和制度创新,形成具有开创性且可复制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示范。


建议建立长江流域重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构建长江流域重要生态产品自然属性的价值量化方法。围绕重要生态产品对象开展详尽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数量、质量等底数,形成目录清单。


探索评估长江流域现有市场化政策机制成效,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机制。加强对已有政策的跟踪评估,包括跨省市区县的横向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机制等,及时梳理反馈实现机制的成效、问题和建议,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制度修正并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反馈。


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绿色金融等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大长江流域试点推广力度,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


江苏省政协副主席  惠建林

●持续推动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提质增效


长江干流流经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流涉及8个省和自治区,是一个江河湖海连通的超大型开放生态系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更大范围内整合和调度资源,全流域发力、整体化推进,增强保护工作的科学性、长效性,推动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提质增效。


建议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全媒体时代的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保持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话题宣传热度,加大保护知识普及力度和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完善工作体系,织密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网络。持续开展长江生态系统连通性情况、鱼类洄游通道、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调研,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恢复与重建,开展涉渔工程水生生物专题影响评价等,为水生生物提供多样化适宜的自然生境。


加强科技支撑,提升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效能。整合高校及科研院所资源,加大投入,搭建更多科研平台,聚焦水生生物生理特征等开展基础科研,培育一批水生生物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引导更多科技力量从事水生珍稀生物保护工作。


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方敏

●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华丽蝶变


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提高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的华丽蝶变,不断优化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助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建议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治理。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和“农用地优先”的原则,“一矿一策”编制治理方案,推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确保财力可承受、群众可接受、发展可持续。


坚持治用结合,分类治理。改变以往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成林地、耕地的单一模式,在采矿用地“增存挂钩”政策框架下,支持用地使用、空间腾挪等矿山再利用方式,实现“治矿”与“用矿”相结合。


坚持两山转化,融合治理。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与相关产业导入、土地综合整治、乡村振兴发展、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和城市提升改造进行充分融合。适当降低国家补助政策门槛,制定土地资源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指标流转收益权、废弃土石料合理利用权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推进具备条件的矿山资源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


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郑永飞

●完善长江江豚保护协作机制


长江禁渔以来,长江生物多样性呈恢复态势,但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


建议进一步加大长江江豚、中华鲟、扬子鳄等珍稀濒危物种及长吻鮠等代表性物种保护、救护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水生生物产卵、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栖息地保护,逐步恢复栖息地的生态功能。


进一步调整江豚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国家层面统一组织优化调整长江流域现有的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同时将适宜江豚生活的江段调入保护区。


进一步优化江豚保护区管理体制和机制。江豚栖息地在整个长江中下游和相应湖泊内,现有的保护管理体制是各省分段而治,有的省沿江不同市有两个保护区。因此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要统筹设立江豚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陈俊卿

●推进鄱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鄱阳湖水质已连续多年不断提升,由湖区流入长江的水质也持续达到Ⅱ类。但受全球气候变化及长江水位偏低等影响,鄱阳湖出现趋势性和常态化的枯水问题,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面临严重退化风险,将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鄱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刻不容缓。


建议全力推进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目前,该工程已被列入《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 年)》,明确要求推动建设。建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加强联动,全力推进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助力鄱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对鄱阳湖区自然保护地进行系统优化整合。建立统一的大鄱阳湖保护区目标,对目前湖区19处自然保护地进行优化整合,重新进行功能区划,统筹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探索建立鄱阳湖国家公园。


完善鄱阳湖生态监测体系,加强水文、气候变化影响及对策研究。统筹构建鄱阳湖生态监测网络,开展水生生物、湿地与候鸟的长期跟踪监测研究与定期评估。在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通过实时监测优化管理,减缓枯水常态化对水生生物、湿地与候鸟的负面影响。


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王红玲

●完善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当前,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全、库区绿色发展动力不足、下游环境保护难度不小等问题。


建议完善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库区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纳入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适当增加中央支出比重,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此外,跨区域调水建议采用水权交易方式开展,激发调水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支持创建丹江口水源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将丹江口库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先行区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落实鄂豫陕三省联动机制,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小流域治理、库滨带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建设,统筹推进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建设全国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试点区。将汉江中下游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试点地区,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缓解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治理压力。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杜惠平

●出台尾矿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


铜锣山矿山公园曾是重庆渝北区最大的石灰岩采矿区,后被全面关停。经历长达十年的修复,铜锣山矿区旧貌焕新颜,入选中国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和联合国生态修复十年典型案例。但在调研中发现,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还存在尾矿库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尾矿资源化利用困难等问题。


建议明确尾矿库行业主管部门,从国家层面细化制定尾矿库全生命周期监管责任清单,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协同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已闭库销号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


加强科技攻关,指导支持地方政府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尾矿资源化利用研究,不断提高尾矿资源化利用水平。出台尾矿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对尾矿利用企业在用地、税收、融资贷款、公用设施招投标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


尽快推动矿法颁布实施,对个别矿山企业无法开设基金账户或基金被法院直接划转的,允许将其修复资金缴存至基层管理部门账户并实行“三方共管”,确保损毁土地修复得到资金保障,同时将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纳入支持保障的新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清单。


四川省政协副主席  杨丹

●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


四川国土面积96.5%属于长江流域、贡献了长江26%的水量,历史遗留矿山基数大且大多分布在长江干支流,做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对加强水源涵养、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意义重大。


建议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系统集成相关生态修复政策法规,增强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要健全新时代生产矿山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矿山遗留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加强技术标准研究推广。将矿山固废有价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共伴生资源分离提取和高值化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纳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整合科研力量进行集中攻坚,提升回收尾矿资源有价成分、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矿山固废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制定务实管用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加强岩质边坡土壤重构、无土化生态修复、植物群落构建等应用技术的研发运用,提高生态修复质效。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及时更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制定尾矿资源合理利用管理具体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开展碳汇开发、固废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模式规模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路径。


云南省政协副主席  赵金

●进一步深化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在推动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仍面临中央财政资金不足、补偿责任尚未明确、补偿标准和依据不够清晰、补偿方式较单一等问题。需要深化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建议建立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法规制度。依据《长江保护法》,尽快出台《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及配套的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补偿协议、权责关系等内容。


构建科学合理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评价指标体系。统筹建立全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研究制定有利于长江生态保护、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补偿方式。在补偿对象上,应充分考虑参与生态保护的居民和企业权益,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由国家统筹协调、地方共同参与的联防共治机制。由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防共治联席会议机制,协商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共同解决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改革遇到的重要问题,对全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工作、补偿资金使用等开展监督。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冉霞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贵州省地处长江上游,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同时又是一个矿产资源大省,采矿历史悠久,历史遗留矿山面积大、覆盖广。要积极推动历史遗留矿上生态修复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建议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联动治理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开展涉矿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矿山审批监管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集矿山企业生产开采、恢复治理为一体的综合开采治理方案。同时为防止废弃矿山的新增,加快建立健全矿山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有主矿山生态治理与保护责任。


进一步完善管理系统衔接机制。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统筹优化整合相关管理系统,建立数据信息共享衔接机制,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项目统一验收备案后,系统可自动推送到相应监管系统和环节,实现各系统间数据信息的实时化衔接。


进一步完善相关设计标准。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方面,进一步提高安全性标准,同时兼顾观赏性、经济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内容,完善出台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设计标准,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的长期性。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  李晓南

●建立长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协助机制


青海是长江发源地,长江源头区面积15.4万平方公里,是整个长江流域自然生态最原真的高原、高寒自然生态区,也是具有全球意义的高寒种质资源基因库,在长江大保护尤其是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研究方面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建议建立完善水生珍稀生物保护协助机制。以进一步优化完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为重要支撑,着眼上中下游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珍稀生物保护协助机制,为地方因地制宜优化调整和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造更好条件。


加强常规监测并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并规范水生生物常规监测方案,建立包括栖息地环境、土著鱼类物种、资源量、分布范围、饵料资源以及遗传多样性的监测台账。针对长江源区土著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开展专项调查,设立并优化保护区范围。


完善和更新物种保护名录。基于最新的监测结果,根据土著鱼类分布、种群数量、遗传多样性和生物学特征,定期完善国家、省级及水产保护区鱼类物种保护名录和更新保护等级。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  胡伟林

●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


实现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对落实深化改革举措,将长江流域生态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深化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结果应用。加快长江及长江流域重要湖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生态产品调查监测和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将生态产品的边界界定到行政区域单元和特定地域单元,细化完善核算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


完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转化机制。建设全国自然资源大市场,搭建覆盖生态产品展示、仓储、物流、销售、抵押全生命周期的全国或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建立跨区域权益指标挂钩交易机制,推进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建立科学、客观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体系,动态评估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


构建多元筹资体系和政府奖补机制。加快构建以财政资金为主导、金融资本为中坚、企业和集体资金为补充的多元资金筹措体系。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根据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额度。


文 | 政协融媒记者 陈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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