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带薪年休假,法定成色不可减
发布时间:2024-08-21 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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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美玲

继“打工人”一词登上热搜后,今年,“班味”成为网络热词。“一旦上过班,你的气质就变了。”言语虽然戏谑,但其中不乏无奈。如何去除“班味”,让职工活力满满工作?可想的办法、可做的工作应该有很多,但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应该是首要的。早在2008年,国家就给出了利好政策。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细化量化休假天数、补偿情形等内容,让职工的休假权利变得更为具体和可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然已施行16年,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地方和单位打折扣,销蚀职工福利,有违法律法规。相关媒体调研问卷显示:领导安排突发工作、顾虑太多不敢说走就走、工作量太大等原因,是职工休年假的痛点堵点。有的职工虽然在家中休假,但有90%的时间都在处理工作。有的职工可以休15天年假,但实际休假天数不到一半。面对年休假难休的现实窘境,不少职工只能苦笑了之。

近几年,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增加年休假,拉动文旅消费增长”的建议。往大处说,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是激活文旅市场的重要抓手,让“假日经济”成为拉动消费的马车。往小处说,年休假是职工去除“班味”最直接的手段,通过纵情山水、探亲访友、居家小憩纾解工作压力,调整身心状态,消除疲惫,带着饱满的“元气”重回工作岗位,于单位和个人都是有益的。

要破解年休假难于落实的困境,用人单位要担起主体责任,把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工作绩效置于同等位置,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让职工感受到单位切切实实的人文关怀,营造劳逸结合、事半功倍的工作氛围。职工可以错峰休假、弹性休假,在休假前完成好本职工作、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工作持续顺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本人无意愿休年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勿让法定权利成为难以企及的“水中月影”。

来源: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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