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等20条具体措施,给予科研主体更多自主权,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加大考核力度
《若干措施》提出,将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若干措施》还明确,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引导研发团队更多开展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科研创新,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赋予高校更多自主权
《若干措施》高度重视高等院校科研相关自主权,并对此做出多项明确规定。
《若干措施》提出,在“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同时,开展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在申报立项或承接应用类研发项目时,事先与科研人员及团队约定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等内容。建立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发明专利的声明制度,对于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发明专利,鼓励高等院校以开放许可方式在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等平台发布,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先用后付”方式,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
《若干措施》明确,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与受让方协商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进场交易确定交易价格,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路径。同时,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科技成果经营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代表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
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
《若干措施》还聚焦人才创新明确多项举措。
支持高等院校通过内部竞聘、公开招聘或直接考核等方式,引进聘用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对在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在省级人才计划中予以倾斜支持。
对高等院校有行政职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行区别于一般党政干部的管理。
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含奖励)。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含奖励)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设立湖南省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大学科技园等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分别用于研发团队与初创企业的种子与天使子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始阶段的支持力度,推动高等院校优质科技成果在湘落地转化。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文 | 政协融媒记者 许望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