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和审理效果。近年来,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层出不穷,在此类案件中,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众多。目前一般采取的由管理人“逐一联系执行法院、逐一案件解除查封”的方式,程序复杂且效率低下。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提交《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提案》,建议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或“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模式,提升破产办理质效。
袁爱平介绍,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已身处诉讼漩涡,企业资产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依法享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但不解除财产上的现有查封,管理人始终无法实际管理、处分财产。在破产企业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案件的情况下,解除查封的程序相当复杂。管理人首先需要逐一查明破产财产情况,然后需要逐一查明财产的保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法院、保全案号、保全期限等信息),接着要查明法院承办人员和联系方式,最后向法院发函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并持续跟踪法院是否完成保全解除。
针对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时间长、变现难、贬损大等难题,袁爱平认为,优化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是尽快盘活破产企业资产,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2021年10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了一系列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工作,并在北京、上海等6个城市开展创新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借鉴这些经验举措的基础上,可以优先推行两个模式。”提案建议,一是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的模式,针对银行存款及其他非登记动产,直接由首封法院将财产移交管理人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划银行账户资金至管理人受监管账户等。二是推行“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 的模式。对于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的资产,应明确所有处置权自动归属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依法享有优先于所有查封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处置权,可以依法直接处置资产。
文|政协融媒记者 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