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中的专门协商机构建设
发布时间:2024-02-02 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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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产物,是植根于中国历史、内生演化而来的中国特色制度安排。新时代以来人民政协被赋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性质定位。这些论断明确了人民政协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人民政协制度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一方面,加强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要遵循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原则、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与框架中展开。另一方面,加强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激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主底蕴和治理效能。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加强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协商质量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解决问题的民主具有深刻的治理意蕴,而协商质量则关系到民主质量和治理效能。协商民主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需要广泛嵌入国家治理的各个层级与领域当中,人民政协就应该在国家治理中提供协商的平台载体,保障协商的问题导向、过程导向、结果导向。“协商”和“搭台”是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职责,“搭台”旨在为协商提供平台载体,保障国家治理推进到哪里,协商就运转在哪里,平台就建设在哪里,实现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协商”则旨在以合理的程序、规范的标准保障协商的质量,将法治原则、责任价值、公共精神贯穿于协商始终,使协商能够真正凝聚共识、凝聚真正共识,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协商”和“搭台”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特征,可以有效涵盖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扩大各界群众的有序参与、联结政策过程的不同环节,推动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的有机统一。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专业优势,整体提升协商民主质量


在某种意义上,协商不仅是原则和价值,也是程序和技术。人民政协之所以被称为“专门协商机构”,就在于其无论是原则价值还是程序技术,都具有专业优势,有助于整体性提升协商民主的质量,实现协商民主体系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良好效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体系”,由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共同构成。制度体系中各个要素的协同建设是整体强化制度体系效能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人民政协要更好发挥专业性强、协商基础好的优势,加强同其他协商渠道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注重政协协商同基层协商的协同配合,更好服务基层治理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体现在民主实践的广泛性,只有社会中的每个细胞都有民主实践的存在,才能为创造真实、广泛、管用的民主提供坚实基础和基本前提。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中的协商民主不应该局限于政治生活领域,否则就可能因其实践领域的片面性而影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质量与效能。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不仅要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也应体现在社会生活之中,发挥协商民主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夯实和谐社会关系的手段。特别是市县基层政协,在履职中要更多地加强同基层协商的协同联动,支持政协委员有序参与基层协商,促进政协协商有效服务基层治理。


推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更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充分发挥两种民主形式的各自优势,实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合理互嵌、有机结合。一方面,在协商民主中引入选举民主,通过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有机整合防止议而不决、提升协商民主的效率;另一方面,将协商民主引入选举民主,在“有事好商量”和“最大公约数”中广泛凝聚共识,发挥协商民主的凝聚共识作用而消弭选举民主可能带来的对抗性,可以防止由单纯选举民主可能引发的社会撕裂。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着不同的适用场景,也有不同的功能和目标,发挥两者优势的着眼点在于“管用”。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合理互嵌、有机结合可以有效扬长避短、因势利导,让两种民主形式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体现真实且管用的价值。


文 | 张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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