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个市政协相继召开全会,政协委员围绕中心大局和社会关切建言献策。现选登部分委员建议。
近年来,各地频曝居民违法养犬、遛犬导致人身伤害的恶性案件。治理违法养犬、遛犬,并非无法可依。湘潭市2019年出台《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粪便;第36条规定,违反第20条第2款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押犬只,未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难言良好。
究其原因,主要一是处罚力度偏弱;二是交予公安和城管部门执法,皆非合适执法主体。建议将违法养犬、遛犬行政处罚权进一步下放至街道办。一是街道办身处基层社区一线,了解辖区内犬只情况。二是处罚违法养犬、遛犬,属于“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街道办有能力承接。对违法养犬、遛犬者,街道办可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定数额罚款;未即时或拒不清理犬只粪便的,由街道办依法处罚。同时,加强对各街道办的执法培训、评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