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协
提案办理应克服四种倾向
发布时间:2018-05-11 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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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姝琼



  总结多年来督办提案的实践,笔者认为,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克服“四种倾向”。


  一是要克服“主体不符”的倾向。委员提案基本上是提给党政机关的,其承办主体应是各级党委或政府所属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是代表党委或政府履行提案承办职责。因此,如果提案所提事项超出本单位的权限,不宜直接给委员回复“你所提出的建议本部门无法落实”,而应主动争取相关单位支持配合承办工作;对本单位确实难以单独办理的事项,应报告同级党委或政府,申请追加协办单位或更改承办单位,努力将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克服“政策不合”的倾向。委员提案所提建议有的具有一定前瞻性,有的是针对现行政策不足和缺陷而提出来的。因此,承办部门不能简单地以提案与现行具体政策不合或没有既定政策,而不予办理或不予落实。只要提案所提建议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切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承办单位就应当认真研究与吸纳,及时修订或出台相关规定和文件,使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更加健全完善。


  三是要克服“协办不力”的倾向。委员提案虽大多是“一事一案”的,但同一项工作有可能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完成,这类提案一般由一个部门主办、一个或几个部门协办。但有的主办单位不主动去找协办部门会商,而有的协办单位认为自己不是“主角”,被动应付或等待主办单位来统揽和协调,提案办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提案主办单位要加强沟通、主动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齐心协力履行好承办职责。


  四是要克服“你问我答”的倾向。提案办理工作重在取得实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经常性互动,弄清楚委员撰写提案的背景与意图,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在协作中解决问题。同时,承办单位要多在“办理”上下功夫、少在“答复”上做文章,不应“你问我答、文来文往”。要及时兑现答复承诺,解决实质性问题,发挥提案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武冈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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