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协
提高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01 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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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凡勇

  调研发现,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的是一次性补助,其中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保障力度薄弱。

  现实生活中,在不发生任何并发症的情况下,医院平产(不算生活和相关护理费用)一般需要支付总费用3000至5000元,剖宫产一般需要支付5000至7000元,补助比例不足生育医疗费用的40%。

  在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医疗费用控制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生育关怀的政策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议: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平产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在县城医院住院平产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提高到4000元,基本达到一次性补助生育总医疗费用的80%左右。

  严格控制定点医院生育收费标准。在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生育平产(生产中发生并发症按政策医疗报销比例报销除外,下同)医疗业务,生育医疗总费用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剖宫产医疗业务,生育医疗总费用应控制在4000元以内。在县城医院开展住院生育平产医疗业务,生育医疗总费用应控制在4000元以内;县城医院开展住院生育剖宫产医疗业务,生育医疗总费用应控制在5000元以内。

  (作者单位:龙山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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