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这三地设立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作为承担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无疑,这是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机制方面,做出的大胆尝试与全新探索。
我国早在隋朝就设有“监察御史”职位,替皇帝监督文武百官,到地方检查督导工作,纠正各类冤假错案。这一制度被历代沿袭,但监察御史并未遏制文武官员的贪腐,包公、海瑞终归凤毛麟角。民国时期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设立的“监察院”,既不能“监”也不能“察”,国民党政权上下贪腐成风,最终丧失民心而失去政权。
目前行使监察权,党内有纪委,政府有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检察院设有反贪、反渎职侵权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法院也设有审判监督庭。毋庸讳言,他们在各司其责、互相制约的同时,也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如纪委、行政监察部门仅限于对党员和行政公职人员的监督、处理;再如我国现行大量未吃“皇粮”的公职人员群体,他们同样行使着公权力,对他们的监察却存在相当大的盲区。当一个新的职能机构需要设立时,说明一定有其设立的现实背景。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在于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继而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这次在京晋浙试点成立监察委员会,就是把“打虎拍蝇”成果制度化、法制化、长期化,真正把权力关进细密的笼子里。笔者认为,除了京、晋、浙三地,国家应尽快在全国自上而下设置独立的监察委员会,赋予必要手段,用统一机关“监”所有国家官员,用法治手段“察”一切公共权力。
(作者系汉寿县政协常委)